“雙碳”與可持續發展
北京首創生態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北京首創生態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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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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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北京首創生態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環境保護管理工作、有效管控環境污染風險、保護生態環境,依據《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制度要求,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
第三條?各事業部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關制度或要求,子企業應依據本辦法制定相關制度。
第四條?環境保護堅持手續合規、行為合法、排放達標的原則。
第五條?術語解釋
(一)環境影響評價: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二)清潔生產:不斷采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三)自行監測:指排污單位為掌握本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等情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組織開展的環境監測活動。
(四)工業固體廢物: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
(五)危險廢物: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包括液態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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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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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安全管理中心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規標準,以及上級單位環境保護相關要求;
(二)組織制定、修訂及實施公司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三)指導、監督、檢查所屬各單位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四)負責公司所屬各單位環境污染事件統計及上報。
第七條?事業部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公司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二)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參照本辦法,制定本事業部環境保護管理制度或要求并貫徹落實;
(三)指導、監督所屬子企業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四)負責所屬子企業環境污染事件的統計、上報;
(五)負責指導或牽頭處置所屬子企業環境污染事件。
第八條?子企業職責
(一)是本單位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
(二)負責組織、建立環境保護管理體系,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公司要求開展環境保護工作;
(三)確保本單位建設項目按照“三同時”的要求執行;
(四)對本單位可能存在環境保護風險的作業過程、工藝流程、設備設施和作業場所的風險辯識及評估,并采取相應的措施;
(五)負責落實環境監測工作,組織調查排污狀況,摸清污染源,落實改進措施;
(六)確保本單位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且污染物達標排放;
(七)對生產過程中污染物/廢物的產生情況進行環境監測,做好數據記錄;
(八)積極推廣和應用先進的環境保護技術;
(九)及時、如實報告突發環境事件;
(十)負責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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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通用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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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退場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一)項目公司應當嚴格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確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類別,不得擅自改變環境影響評價類別。
(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項目公司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項目公司不得開工建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三)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項目公司應當同時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四)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項目公司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
項目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第十條?公司各級投資管理部門和運營管理部門,應將環境盡職調查作為運營盡調內容之一并將盡調結果報相關部門審核,納入公司投資決策程序。環境盡調內容應包括環境保護手續合規性、主要環境污染風險、歷史環境污染事件及處罰情況、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狀況、目前排污達標情況及項目環境現狀、周邊環境影響等。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污染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原則。
第十二條?存在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排放工業廢氣及有毒有害氣體、產生固體廢棄物、排放工業噪聲等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屬地相關要求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污。
第十三條?子企業應當對嚴重污染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禁止選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設備設施,禁止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第十四條?污染治理設備設施的采購應從合格企業和供應商中,優先采購本質安全程度高的設備設施,并要求供應商提供相應的產品合格證書等材料。
第十五條?子企業應積極推進清潔生產工作,優先采用資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
第十六條?建筑工程應當采用節能、節水等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建筑設計方案、建筑和裝修材料、建筑構配件及設備。建筑裝修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建筑和裝修材料。
第十七條?子企業應當優先采用無毒、無害或者低毒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嚴重的原料;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工藝和設備;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廢水和余熱等進行綜合利用或者循環使用等。
第十八條?子企業應結合本單位環境污染風險,組織建立《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第十九條?如發生環境污染事件,應按照《北京首創生態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及時、如實報送相關信息,實施應急處置,做好善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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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環境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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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子企業應當對生產過程中的資源消耗以及廢物的產生情況進行環境監測,做好與監測相關的數據記錄,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按照規定進行保存,并依據相關法規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環境監測項目與頻次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要求。
第二十一條?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子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第二十二條?子企業應建立自行監測質量管理制度,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做好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應查清所有污染源,確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監測指標,制定監測方案。監測方案內容包括:單位基本情況、監測點位及示意圖、監測指標、執行標準及其限值、監測頻次、采樣和樣品保存方法、監測分析方法和儀器、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新建排污單位應當在投入生產或使用并產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完成自行監測方案的編制及相關準備工作。
第二十三條?自行監測應按照規定設置滿足開展監測所需要的監測設施。廢水排放口,廢氣(采樣)監測平臺、監測斷面和監測孔的設置應符合監測規范要求。監測平臺應便于開展監測活動,應能保證監測人員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自行監測應按照最新的監測方案開展監測活動,可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員、場所和設備自行監測;也可委托其它有資質的檢(監)測機構代其開展自行監測。持有排污許可證的單位自行監測年度報告內容可以在排污許可證年度執行報告中體現。
第二十五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六條?子企業應編寫自行監測年度報告,年度報告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
(一)監測方案的調整變化情況及變更原因;
(二)單位及各主要生產設施(至少涵蓋廢氣主要污染源相關生產設施)全年運行天數,各監測點、各監測指標全年監測次數、超標情況、濃度分布情況;
(三)按要求開展的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狀況監測結果;
(四)自行監測開展的其他情況說明;
(五)排污單位實現達標排放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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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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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監督檢查)各單位應建立環境保護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環境保護管理的監督檢查,并將環境保護納入安全績效考核。
(一)公司安全管理中心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納入安全檢查內容,與安全檢查同步開展;
(二)各事業部對所屬單位開展相應的環境保護監督檢查;
(三)各子企業至少每年對環境保護工作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接受各級單位對其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并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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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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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公司安全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批通過后自頒布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