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碳”與可持續發展
北京首創生態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北京首創生態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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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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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方針,保障北京首創生態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防范職業病的發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5號)《北京首創生態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環保管理制度》(2022年4月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
第三條?各事業部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關制度或要求,涉及職業病危害的子企業應依據本辦法制定相關制度。
第四條?術語解釋
(一)職業?。菏侵竼T工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得的疾病。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參見政府有關部門發布的《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
(二)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三)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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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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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安全管理中心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單位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二)組織制定、修訂及實施公司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三)指導、監督、檢查公司所屬各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工作;
(四)負責公司所屬各單位職業病統計及上報。
第六條?事業部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及公司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二)指導、監督所屬子企業的職業健康管理工作;
(三)負責所屬子企業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的統計、上報;
(四)負責指導或牽頭處置所屬子企業職業病事件。
第七條?子企業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規標準,以及上級單位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二)建立并實施本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三)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監測;
(四)組織實施職業病防治工作方案;
(五)負責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管理;
(六)負責組織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人員的體檢;對職業禁忌者、疑似職業病人、職業病患者提出處理意見;
(七)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八)對員工進行職業病危害告知,為員工配備個體防護用品,組織職業健康培訓;
(九)負責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信息的上報;
(十)負責職業病事件的應急處置;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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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預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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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各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職業病危害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發生重大事項變化的,按照有關要求申報變更。
第九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第十條?各單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所需經費按照公司相關要求執行。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具體按照公司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環保設施“三同時”管理辦法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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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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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各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各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檔案內容應包括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相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結合崗位和職業危害因素的特點,為相關人員配備和發放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結合崗位和所涉及的職業危害防護及應急措施內容,制定培訓計劃,保障從業人員具備崗位相關職業病和職業危害知識、防護及應急技能。
第十六條?相關方涉及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由相關方所屬管理部門或單位督促相關方參照本職業健康管理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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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作業場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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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各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保證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要求,禁止組織從業人員在職業病危害超標環境中作業。
第十八條?職業病危害風險的分類分級,依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21版)》執行,存在職業病危害但未納入該《目錄》風險分類的,可根據職業病危害評價結果確定風險類別。公司主要業務涉及的職業病危害分類見附件一(各單位可自行核對、補充)。
第十九條?各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具體設置標準依據《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 158-2003)和《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GBZ/T203-2007)以及公司標識標牌標準手冊管理要求執行。
第二十條?各單位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應設置報警裝置、沖洗設施、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第二十一條?檢維修時,各單位應確定維修現場的職業健康監護范圍,設置防護標志,安排監護人負責現場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檢查維修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現場沖洗設施完好情況。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應做好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維護和檢查工作,確保設備處于正常狀態,禁止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應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危害和保護從業人員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二十四條?發生職業病事件時,各單位應及時如實報告,并積極開展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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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應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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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應建立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含職業病事件)應急救援應急管理體系,編制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含職業?。鳖A案并遵照執行。
各單位按應急預案要求保證應急物資以及其它應急資源需求,定期組織培訓和演練,提高公司職業中毒應急處置能力。
各單位如果發生職業病事件,按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要求進行事故信息報告和啟動應急預案,實施應急處置,做好善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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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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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各單位應建立職業健康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職業健康管理的監督檢查,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單位及相關職業病危害防控情況加大檢查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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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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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公司安全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辦法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批通過后自頒布之日起正式施行。